银川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规范
银川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规范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力举措。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应依法履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寄养在亲属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同居关系的双方视同家庭成员。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告诫”,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第五条 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规范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告诫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形式体现。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加害方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第六条 告诫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出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逐项完整填写,不得空缺。
《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给加害人,一份交给受害人,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妇联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八条 告诫时,应向家庭暴力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由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加害人拒绝签收,不影响告诫书的生效,送达人可以依法适用留置送达,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加害人拒绝签字的事由和日期。
第九条 作出告诫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处家庭暴力警情时,应当首先保护受害人安全,坚持男女平等和儿童优先、尊重和保障人权、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阻断暴力循环、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或妇联等部门移交的家庭暴力投诉时,应当及时受理,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拖延。
公安机关可以将家庭暴力警情通知妇联、社区、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团体,商请联合进行调处,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控制施暴者,对家庭暴力受害人采取有效的救助保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根据警情具体情况,可以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三)拍摄警情现场和受害人受伤照片,收集作案工具、
破损的衣服等现场痕迹物证,开启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相关证据;
(四)询问施暴者和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开展现
场调查访问;
(五)填写《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
间、地点、经过、施暴手段、加害人及受害人姓名、受伤情
况;
(六)协助受害者就医、伤情鉴定;
(七)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且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
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
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八)对有必要且可以勘查的现场,依法制作现场勘验
笔录,绘制现场图;
(九)依法将施暴者传唤到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十)其他需要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报警先期处置或者处警结束后,应当告知受害人可以向妇联、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团体申请调解或寻求帮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报警先期处置或处警结束后,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时通知社区(驻村)民警。社区(驻村)民警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根据回访情况会同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律师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查询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将《反家庭暴力法》等保护妇女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中,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派出所、司法局(所)、妇联组织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及法律从业人员可以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将家庭暴力施暴者纳入重点人员管理,及时对存在家暴行为的人员进行社区教育。
第十九条 妇联组织应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接访和家暴行为干预工作。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家庭暴力行为轻微、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化解矛盾;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激烈,有可能激化的当事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妇联组织应当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家庭暴力行为矫治、家庭关系辅导调适等服务,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二十一条 妇联组织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和处理工作,积极参与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共同开展跟踪回访。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应当做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银川市实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成效,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打击震慑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应当密切配合,将家庭暴力作为矛盾纠纷排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录入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中,共同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依托派出所、警务室(站)、综治中心等,积极推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点)。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人员长期驻站(点)。
第二十五条 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家庭暴力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求助拒绝、推诿、拖延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司法局、 银川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银川市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正面:
本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交家庭暴力加害人,一份交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妇联。
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