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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川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1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川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查机构,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银川市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川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自治区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各有关单位(部门)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有效维护全市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8〕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新时代妇女维权工作是党赋予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团结引领“半边天”,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凝聚强大力量,事关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要站在为党凝聚人心、稳定基础的政治高度,依法履行各自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让妇女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银川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放在全面依法治市整体工作中统筹推进,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良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单位(部门)的职能优势、妇联的组织优势、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力量,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理念,形成妇女维权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二、依法履职,形成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

(一)加强政治权利保障

1.进一步提升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8〕49号),进一步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力度,健全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中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都应配备女干部,女性比较集中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部门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努力提高女性村委会主任比例。村(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村(社区)妇联组织的意见。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妇儿工委办、市民政局、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2.进一步加强对女性人才的培养。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教育进各级党校、进大专院校、进机关,建立健全女性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女性人才库,拓宽举荐渠道,积极为女性人才在党政、专业技术、企业经营、社会管理等领域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大力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帮助女大学生、农村贫困妇女、留守妇女开展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助力妇女成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牧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3.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议事活动,将其纳入村(社区)协商议事制度范围,广泛动员组织城乡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女性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对优秀女带头人的培养,选举优秀女性进“两委”班子,为妇女参与村(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4.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的源头维护。完善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中,对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有关内容和情况进行调研论证、分析评价和科学评估,确保政策法规体现性别平等,从而促进男女两性在政策法规层面平等受益、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委、市妇儿工委办、市法制办、市妇联)

(二)加强文化教育权益保障

5.进一步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接受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女性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女童的控辍保学工作;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组织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增强妇女身心健康,抵制毒品和邪教、迷信等思想的侵蚀。学校招生时不得歧视女性,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体育旅游局、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三)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6.进一步加大女性公平就业的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依法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相关内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和保障女性劳动用工合法权益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或与工会、妇联组织联合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向信用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7.进一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不得限制、剥夺女职工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重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及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提高女职工保险享有率。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8.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妇女的救助和帮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和团体及社会各界都应当关注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失独母亲、农村留守妇女、残疾妇女、失能及独居的老年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实施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对城乡妇女“两癌”贫困患者实施救助。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资捐物、扶贫救助、募集资金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县〈市〉区)

(四)加强财产权益保障

9.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依法登记确权,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中“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妇女享有同男性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剥夺或者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市〉区)

10.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权利,有平等的知情权、支配权。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各县〈市〉区)

(五)加强人身权利保障

11.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卖淫嫖娼、绑架等涉及妇女人身权益的刑事犯罪和违法活动,及时实施解救。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各类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时,要坚持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积极培养和吸纳女性人民陪审员,加大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工作。妇联组织要积极反映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办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疑难案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12.禁止和预防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探索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机制,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应当在制定防范管理制度和调查投诉制度、加强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学校、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当受理和作出处理。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女性自我保护教育。加大对女性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宣传教育培训,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新闻传媒集团、市文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13.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保护。禁止任何人利用与女性未成年人的教养、照管关系对其实施性侵。加强网络监管,预防和制止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网络性侵。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六)加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14.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职责,探索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框架下的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反家暴联动合作联席工作机制。各级人大、政协要适时组织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暴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反家暴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公安机关要制定“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细则”等家暴处置规范,有效发挥派出所家暴案件投诉站的作用;将家暴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平台和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分类统计;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暴实施者及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公安警务人员和警察院校学生日常教育培训。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等设立家暴临时庇护场所,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指导各县(市)区将反家暴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修订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反家庭暴力法》纳入普法重点内容;依法为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做好家暴损伤司法鉴定工作,对家暴受害人减免鉴定费。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实施家暴案件人身保护令的具体规定,依据家暴受害人的申请及时做出给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依法对家暴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妇联组织要常态化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婚姻调适、法治宣传等关爱服务。公安机关应在接出警记录、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妇联在信访接待中分别建立涉及家暴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制度,每半年统计汇总报同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15.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乡(镇)街、村(社区)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及城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就地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探索运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民政部门要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婚调室或辅导室,举办婚姻教育课堂,探索实行离婚登记预约制、冷静期等措施。人民法院要设立家事审判庭和家事审判团队,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妇联组织要广泛开展和谐婚姻家庭大讲堂活动,加强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维权阵地建设,多渠道化解婚姻家庭纠纷。(责任单位: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16.大力培树婚嫁文明新风。要继续深化“推动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活动,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进步和谐的婚姻家庭新风尚。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依法坚决打击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婚姻诈骗等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禁止用宗教、习俗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严禁宗教人士干预婚姻。妇联组织要深入开展“抵制高额彩礼”“爱润万家·好家庭好家教好家风”宣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恋爱观、婚姻观;广泛动员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积极争做文明新风的倡导者、践行者、带动者。(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妇联等,各县〈市〉区)

三、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领导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妇女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妇女维权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难点问题,指导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定妇女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届期内对妇女维权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视察或专项检查、调研。

二)强化政策保障。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中,常态化实施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对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有关内容和情况进行调研论证、分析评价和科学评估,确保法规政策体现性别平等。结合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婚姻家庭和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调研、可行性论证等,努力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制定修改工作,从而促进男女两性在法规政策层面平等受益、协调发展。

(三)强化阵地保障。积极构建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县级以上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12338妇女维权热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村(社区)妇女之家维权工作站“九个全覆盖”妇女维权阵地的作用,有效借助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女律师结对服务下基层等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发挥党群活动服务中心(站)的作用,提升维权能力,逐步实现妇女维权零距离服务。加强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活动)中心和基层妇女维权中心(站)的建设,力争三年内实现市、县妇女维权服务中心全覆盖。依托银川市律协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并逐步扩大妇女维权工作站的覆盖面。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妇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32号)精神和区妇联、财政厅《转发全国妇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宁妇通〔2018〕21号),确保妇联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加强银川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妇女维权工作项目化运作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专业力量或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家庭暴力干预矫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妇女心理调适疏导、特殊妇女人群关爱等服务,吸引和凝聚各类社会组织承接妇女维权服务项目。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落实好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问题处理解决不力,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针对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努力推动解决维权中的瓶颈问题。

(六)营造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国策意识和维护妇女权益意识,尊重妇女,保护妇女,为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营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银川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强化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现建立银川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工作原则

银川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旨在从决策和执法监督的层面加强对妇女儿童发展和妇女儿童权益重大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部门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实现统筹协调、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在全市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良好风尚。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周云峰         市委副书记

副主任:关   琪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韩江龙         市政府副市长

       徐永豪         市政协副主席

委    员:朱海滨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国华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吴建龙         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主任

       康    华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综治办主任

       刘红梅         市妇联主席

      王    琰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胡志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志岚          市委党校副校长

       石晓奕         市新闻传媒集团纪委书记

       张国庆          市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

       徐    勇         市关工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程利云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燕菊          团市委副书记

       马勇宁         市残联副理事长

       石新军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冯淑秀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胜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晓瑾         市科技局副局长

      田    晋        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陈蕴丹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承强         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葛   琪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东风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红炬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志峰          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裴燕琴          市农牧局副局长

      王    芳          市文广局副局长

      汤齐生          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杨生新         市政府研究室(扶贫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刘红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其职责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

三、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银川市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责任分工履行职责。

四、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2次,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月和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开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研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整合资源,协调解决问题。

调研制度:各成员单位就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对重点问题联合调研、联合督办、联合策划,发挥合力优势,加强协调联动,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解决,提高综合维权能力和水平,形成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格局。

信息共享交流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印发工作情况通报,传达、交流市、县相关工作的重要文件和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系人,每年至少报送2篇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典型案例、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简报报送市委、政府领导并下发各成员单位。

督促检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落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宣传制度:加大力度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