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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持妇联组织同妇女群众的密切联系, 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规范妇联信访工作和信访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信访条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及全国妇联《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和妇联改革任务要求,结合银川市妇联组织信访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

  的组成部分, 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了解妇女、服务妇女重要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条 妇联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倡导发扬自尊、自

  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二) 提供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和婚姻家

  庭关系等方面的咨询, 开展妇女法律援助, 支持和帮助妇女儿童通过行政、法律途径,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畅通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关注媒体网络舆情热点, 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 通过处理信访问题, 协调、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导妇女群众依法、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 做好妇联信访信息汇集分析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 为妇联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

  依据和建议。

  (六) 完成其他与妇联信访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妇联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原则, 坚持调查研究, 立足为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并积极开展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条 银川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信访工作,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及县级以上妇联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第六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

  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 探索建立与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法律援助相衔接的机制, 推动妇女信访问题的解决。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各级妇联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接待来访等形式和其他指定平台、媒介, 受理妇女群众的信访事项及各界群众对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妇联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站、微信、维权服务热线号码、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提倡和推动网上受理信访事项; 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上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级妇联应当建立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各级妇联负责人在规定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接待信访人。银川市妇联定于每周五上午为主席接待日,接访地点设立在银川市妇女儿童活动援助服务中心或银川市妇女儿童法律维权工作站。

  第九条 各级妇联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同时认真填写《妇联系统信访事项登记表》:

  (一) 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访事项信息尤其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身份证号、从业状况、文化程度、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数信访人的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信访人不愿意说明的除外。

      (二) 受理与告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 妇联组织应当受理, 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对不符合妇联信访受理的事项,各级妇联组织可不予受理,但必须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

  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决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不清、反映问题不清的除外。属于上级妇联交办的, 应当同时报告上级妇联。

  (三) 自办与交办。应当由妇联组织有关部门或交下级妇联

  办理的信访事项, 要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提交办结报告。

  (四) 转送。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

  信访事项, 应当附函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 情况重大、紧

  急的, 应当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 并提出建议。

  () 通报。银川市、各县(市)区妇联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妇联通报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妇

  联应当向上一级妇联信访工作部门定期报告其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以及本级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妇联应当热情地接待信访人, 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合理要求, 应当给予支持, 及时办理。对要求不合理或缺乏政策依据, 或者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 应当耐心地讲明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做好宣传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对信访人突发疾病或者患有恶性、流行性传染病等异常、紧急情况, 应当立即启动工作预案, 及时妥善处理。对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妇联组织及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教育; 对拒不听从劝阻的, 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信访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

  信访信息各级妇联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报告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 各级妇联应当建立和健全信访登记、转送、交办

  督办、统计、复查、总结和归档等制度, 制定信访中异常、紧急

  情况的工作预案、重大典型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等。

  第十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在按照《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受理信访事项的基础上, 应当关注并处理下列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事项:

  (一) 属于一般的婚姻家庭问题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

  应当认真答复, 提供咨询意见, 配合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可以提供必要的婚姻家庭调适或咨询调解服务。

  (二) 属于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 应当积极协调、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受侵害困难妇女要求诉讼支持或者司法帮助的, 可以开展法律援助, 或者为她们协调法律援助工作部门、维权志愿者中的专业人员等进行帮助。

  (三) 对于涉及性别歧视或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核查属实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通过大众媒体揭露、批评, 并

  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 对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应当尽量予以答复, 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妇联所做的工作, 并认真记录和归纳群众的建议, 向所在妇联党组或有关部门反映。

  (五) 属于揭发各级妇联干部的问题, 应当及时按干部人事

  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对侵害

  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 或者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人,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 对于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或者典型问题, 各级妇联在必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向有关机关出具特定信访事项的处理建议函, 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的请求和理由、妇联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答复的期限不超过90日、妇联信访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处理建议函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提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处理的机关为政府部门的, 也可提交给同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部门要求督办。

  第十条 对于可能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事项, 各级妇联应认真研究, 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妇联报告。对重大、紧急信访事件或者在网络媒体上报道的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妇联组织应启动快速反应机制, 核实了解情况, 及时向上级妇联和同级党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适时表明态度, 正确引导舆论, 推动有关部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十 各级妇联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坚持做到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 件件有着落, 对上一级妇联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一般信访事项15天办结,复杂信访事项30天办结,重大信访事项60天办结。

  第十 对转送有关部门或交办下级妇联的重要信访事项, 60天内未见结果的, 承办人应向该部门或下级妇联询问办理情况, 并进行督办,再次明确办理期限,记录在案。

  第十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协调和参与听证等方式, 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诉求。

  十九 妇联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及时妥善处理,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信息保密,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第二十 各级妇联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全面、

  有效地报送信访信息, 必须就以下事项向上一级妇联定期提交信访情况报告:

  (一) 全国妇联、自治区妇联、银川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二) 一个时期内受理信访事项的各项数据统计和分析(县市区妇联、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银川市妇联权益部报送年度的信访工作各类统计数字、年度分析报告)。

  (三) 上级妇联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本级和下级妇联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关于妇女维权的重要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调查研究报告。

  (四) 本地区有关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突发性事

  件及处理情况。

      各级妇联应当把群众通过维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网络、微信、传真等进行的投诉, 一并列入信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 各级妇联办理信访的其他事项, 可参照《信访条例》以及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细则。

  第四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 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采取措施,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抓好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 各级妇联应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 其他领导“一岗双责”,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妇联组织应当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力量和资源, 相互配合, 共同研究和解决信访问题, 协同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十 各级妇联领导应当批阅群众来信, 接待群众来访, 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部署信访工作, 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实行领导带案下访、包案处理等, 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 妇联组织应当强化基层信访工作。

  (一) 银川市、县(市)区妇联应当经常派人到基层调查了解

  信访工作情况, 总结交流经验, 指导信访工作。

  (二) 把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 力争小事不出村

  (委), 大事不出县(区)。变上访为下访, 提高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 使大量问题就地得到解决。

  (三) 建立健全责任制或目标管理等相关制度。县(市)区妇联应当做到多办少交, 乡镇(街道)妇联做到只办不交,村(社区)“妇女之家”妇女维权工作站要受理并及时办理所联系服务妇女儿童的维权信访问题, 有重点地开展回访工作, 防止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四) 大力推进12338 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的规范化建设, 探

  索建立热线公共服务平台, 拓宽妇女诉求表达渠道, 提供全面及时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 各级妇联应当选派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敢于坚持原则, 勇于担当,关心妇女群众, 并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 熟悉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专职维权信访工作人员,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选用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二十八 各级妇联应当有计划地培训维权信访工作人员, 并为他们提供学习、考察、工作调研的机会和条件, 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应当按照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重视信访干部的轮岗和交流, 重用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信访干部 

      二十九 各级妇联应当按照上级对信访工作的要求, 将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 保证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 加强信访接待场所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 实现妇联系统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应当健全妇女维权方面的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 在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体制中发挥有效的社会预警作用。

  第三十 妇联组织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 各级妇联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的工作人员, 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事项, 按照中发〔2007〕5

  号文件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妇联系统信访工作的通知》(宁妇通〔201324号)执行,县(市)区妇联可自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 本规定由银川市妇联权益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